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后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