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下列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二)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作规定的;(三)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制定法规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