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下列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

(二)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作规定的;

(三)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制定法规的。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