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