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港口岸线使用权人、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功能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或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吊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