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或者到期不自行拆除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由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