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对码头、堆场等合法享有独占地位的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制水路运输、道路运输、国际海运辅助业、国内水运服务业、国际货运代理等经营人,理货、船舶物料供应等港口配套服务经营人及其交通工具进入港区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二)违背服务对象的意愿附加其他条件;(三)拒绝船舶进港避台风、防风暴潮或者紧急避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