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许可证期满后需延续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港口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延续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