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三章 港口经营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点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