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港口条例/第二章 港口规划与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使用期满后,使用权人应当在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