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港口岸线使用年限届满,港口岸线使用权人确需继续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届满六十日前向市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续期使用申请,原批准部门按照原批准程序依法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