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爆破、采矿、采石、采砂;

(二)葬坟、掩埋动物尸体;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使用含磷洗涤剂;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