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化肥、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生产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有毒液体;

(三)堆积、填埋、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采用炼山或者全垦方式更新造林;

(六)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集雨区域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