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