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岛屿进行露营、野炊等娱乐活动或者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