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根据实地勘察成果文件进行编制的;(二)未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编制的;(三)伪造数据、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