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查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

(四)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未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或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仍通过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

(五)未按规定对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