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综合利用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废渣等渣土,避免和减少水土流失;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堆放在依法建设经营的消纳场或者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专门存放地。

消纳场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专门存放地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符合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和本条例规定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产生新的危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