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二)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三)危及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区域;

(四)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等安全的区域;

(五)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