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的;

(二)户外广告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