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人未按照牌匾设置规范设置牌匾或者牌匾污渍明显、残缺破损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