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三)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