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十四条已修改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临时户外广告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准予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