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临时户外广告五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准予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