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