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十二条已修改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效果图;(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权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