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收支发生较大变动、制定重大财税政策、调整财政体制等预算执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部门、人民银行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国库资金运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对预算执行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