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交相关数据表格。数据表格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列示执行数额、执行进度,并与上年同期数额作比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