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在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10月底前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原因、数额、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示预算调整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和金额,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的基本支出,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地区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