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预算执行、管理和审计情况的汇报;可以对本级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