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信息基础设施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