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天线、光(电)缆、变压器等信息基础设施的设备,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并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