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权利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