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将地下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设施进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该部分设施建设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