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擅自进行信息基础设施附挂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拒不履行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