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使用可以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的,由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