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信息基础设施;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所有权人同意,向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支付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迁移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信息服务畅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