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信息基础设施;确需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所有权人同意,向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支付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迁移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信息服务畅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