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基础设施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