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和所有权人在信息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当遵照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用户利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