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责任认定制度,积极处置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