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和责任认定制度,积极处置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