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指导监督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