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三十条已修改物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为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使用区域内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信息服务业务和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的权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