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利用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应当充分利用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产权单位已有预埋管道,其建设程序、赔(补)偿和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