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新建或者改(扩)建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等公共设施,应当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建设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已建公共设施需要增设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根据规定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开放资源,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