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交通枢纽、展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机构及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开放所属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用于支持基站、管道、线路、室内分布系统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