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地下管道、配线管网、机房和设备间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随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中前款设施的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