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在建筑物上附挂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建筑物产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同意。附挂或者设置信息基础设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附挂或者设置设备的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依法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