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已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享。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建设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款设施的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