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基础设施跨行业共建共享,省信息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协调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