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