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